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赤峰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高職高專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赤峰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高職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赤峰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教育廳批準成立的、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赤峰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書。

第三條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開展招生錄取工作的重要依據。在招生錄取過程中,學校自覺接受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各專業招生人數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 赤峰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就業處負責普通高職高專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錄取原則

第六條 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的考生錄取時以投檔分為排序成績,采用“專業志愿清”的方式錄取,即對在我校投檔比例線上且已經投檔我校的考生,按專業志愿順序,以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含政策性加分),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當所有專業志愿都錄取完畢后,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投檔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調劑到其他未錄取滿額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學校將予以退檔處理。

第七條 對于已投檔考生排序成績相同時,首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先錄取政策;其次,對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語文(蒙古語文甲或朝鮮語文,下同)、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單科成績擇優錄取;對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單科成績擇優錄取;對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各科類考生,依次按專業課綜合、語文(蒙古語文)、數學(蒙數學)、英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

對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語文、外語、數學、選考科目總分成績排序。

 招生條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執行。

第四章  附則

 我校外語只開設英語,其他語種慎報。

第十條 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一條 對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學校不予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 學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 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以內蒙古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赤峰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將根據教育廳及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 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指定平臺、本校官網等公開發布。

第十 本章程由赤峰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負責解釋。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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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咨詢電話:0476—5890310 58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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